六教[2012]35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2012年秋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2]9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有关会议要求,现将《六安市2012年秋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严格贯彻执行。
市教育局举报电话:3379700、3379849、3379453,举报信箱:www.lajy.net(投诉举报箱)
附件:六安市2012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纠风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
六安市2012年秋学期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2012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安徽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规范》(教基[2007]5号)、《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皖教基[2010]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2]9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有关会议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方案:
一、明确学区划分。各县、区教育局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分布状况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住房情况和学校标准班额等,合理、周详划分学区,确定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学区范围和人数,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在8月10日前通过教育网站、报纸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宣传。
二、实施招生信息公开。每年招生前,各地、各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信息通过有关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把招生结果(包括择校生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坚持免试、就近原则。户籍在本县、区或本城区,符合“两个统一”(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实际常住地相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划定学区入学。对婚后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一名视为与父母单独立户,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其他情况形成的本人户籍与常住地(凭房产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儿童少年,一律在居住地入学。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乡镇中心校按免试就近原则划定学区。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合理使用教育资源,各地各校要严格控制适龄儿童少年入小学年龄,原则上不接收不足龄学生(至招生当年8月31日不足6周岁)。县镇、城区小学未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小学未经乡镇中心校批准不得擅自招收不足龄学生。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所监护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指定学校就读。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四、完善招生录取机制。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采取书面考试、面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测试等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新生,不得举行任何选拔性考试,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以举办衔接班、到生源校摸取毕业生信息、贿招等手段招生。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相挂钩。
所有学校均不得突破省规定的班额录取新生。各公办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并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招收择校生的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各县、区教育局要研究制定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的具体原则、条件、方法等,于2012年7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
五、平等对待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暂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若属转学学生,其转学手续按照学籍网络化管理办法,由流入地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办理。各县、区教育局学校和学校要简化手续,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方便,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城市和县镇中同城跨区择校的学生严禁办理转学手续。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畅通入学渠道,降低就学门槛,简化就读手续,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与城市儿童少年一样就近、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六、坚持学校均衡发展,合理分班。义务教育阶段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分层次班等;严禁任何学校举办所谓“实验班”、“标准班”、“衔接班”等。各学校要按省颁标准配置班额,严禁大班额;要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鉴于我市暂不具备条件,城镇或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设置小班额班。
七、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民办学校必须规范招生和教学管理行为,禁止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组织考试、测试招收学生,或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禁止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超出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和超班额招生,一经发现,必须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执行改正的,取消其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2012年,市直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控制数分别为:六安皋城中学1120人,六安市轻工中学1120人,两校招生范围以六安城区(含六安开发区)为主,皖西中学承担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任务。
8、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严禁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建立捐赠资金审核鉴证制度。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必须依法出具凭证,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教育的款物的情况,包括捐赠金额、缘由、政策依据和使用安排等均要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鉴证,对确认有与招生、择校挂钩的教育捐赠,一律责令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隐匿捐赠收入,账外使用捐赠资金。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经审核鉴证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要重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不得用于教职工个人以及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9、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从严控制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允许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经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教材费、作业本费、经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向寄宿在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其余费用一律不准收取。严禁举办升学培训班乱收费,跨学区招生乱收费,组织招生考试乱收费,通过特长招生乱收费,通过捐资助学与升学挂钩乱收费,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严禁教师通过有偿补习和组织集体补课乱收费。
10、实行择校和捐赠备案制。各县、区教育局须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人数(所在学校和分布情况)、接受的教育捐赠情况(受赠学校和金额)和各地转学人数(转入学校和数额)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和省纠风办备案。省教育厅和省纠风办将进行审核,如择校超过规定比例,捐赠不属实,转学办理不符合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11、根据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各县、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各地要加大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力度,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畅通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市教育局将对各地、各校招生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市教育局举报电话:3379700、3379849、3379453,举报信箱:www.lajy.net(投诉举报箱)。